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览表详解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其赔偿标准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和统一性。以下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的主要赔偿标准进行系统性梳理与阐释。
一、医疗相关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亦由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
三、伤残待遇标准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出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待遇。
1. 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同时,从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五至六级伤残:从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并由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七至十级伤残:从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补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亡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特别规定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其在同一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本人工资”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体系覆盖了工伤职工从医疗救治到长期保障的多个层面。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费,是保障职工权益、分散自身风险的关键。职工及家属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依法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