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一做就不能私了:程序正义下的必然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一做就不能私了”这一现象常引发公众困惑。当事人往往认为,既然双方已达成和解,为何不能撤回鉴定申请?这背后实则涉及法律程序、证据效力与社会公益的多重考量,并非简单的“技术流程”问题。
法医鉴定的法律属性:从私权到公权的转化

法医鉴定并非普通的商业检测,其启动往往伴随着刑事或行政案件的立案。一旦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行为便成为国家公权力行使的一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其产生过程受严格程序规制。当伤情鉴定、死因分析等涉及人身权益的事项进入鉴定程序,案件性质可能已超越当事人纯私权纠纷范畴。例如轻伤以上伤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此时公诉机关将介入,当事人丧失完全处分权。
程序不可逆性: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司法程序具有严肃性和稳定性。鉴定启动后,其过程即纳入司法管理体系,随意撤回会破坏程序链条的完整性。若允许“随时私了”,可能诱发当事人通过胁迫、利诱等手段影响证据真实性,尤其在一些涉黑、家暴或权力不对等的案件中,弱势方可能被迫放弃追责。法律通过程序刚性防止证据被污染或湮灭,确保事实认定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这也体现了“禁止任意反悔”的法理原则,避免司法资源因当事人反复无常而浪费。
证据固化的社会功能:超越个案的价值取向
法医鉴定结论常成为定罪量刑或责任划分的关键依据。其一旦出具,便具有证据效力,即使双方和解,原始鉴定材料仍将存档。这种设计有助于遏制“以钱代刑”的司法不公,防止重大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和解而隐匿。例如在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鉴定能揭示系统性风险,推动行业整改。从社会治理角度看,保留鉴定记录可为后续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法律底线不容突破
民事领域崇尚意思自治,但并非毫无限制。当行为触及刑法或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时,当事人处分权即受限制。重伤、死亡等案件即便达成赔偿协议,司法机关仍可提起公诉。鉴定结论此时成为判断社会危害性的标尺,确保公益不受私权处分侵害。法律在尊重协商解决的同时,也为可能存在的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保留审查窗口。这种平衡机制既鼓励纠纷化解,又守住正义底线。
实践困境与制度完善
现实中,鉴定周期长、成本高确实可能加剧当事人诉累。部分轻微伤案件若双方真诚和解,僵化处理反而不利于矛盾化解。对此,可探索“鉴定分级启动”机制,对明显轻微且无争议的案件简化程序。同时加强鉴定前告知义务,让当事人充分知悉法律后果。应完善司法确认制度,使合法和解协议能尽快获得强制执行力,减少程序空转。
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在个体意愿与公共秩序间寻求平衡。“法医鉴定一做就不能私了”看似限制了个人选择,实则是通过程序保障每个人不被弱肉强食的规则吞噬。当鉴定程序启动,它便不再只是双方私事,而成为社会正义网络中的一个节点。这种刚性约束或许会带来短暂不便,却为长远的公平埋下了种子。